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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盔”,“驶”不得!
发布日期:2026-04-22 16:47     点击次数:82

无“证”无“盔”,“驶”不得!

头盔保命,证件守法

无证驾驶、不戴头盔

既违法又危险!

案例一:2026年04月06日22时01分,天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南路卫生院至新车站处开展路面整治过程中,当事人覃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桂F****1行驶至该路段时,经执勤人员例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覃某某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覃某某的陈述以及民警现场的纠违经过等证据证明。

 执勤警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350元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拖移机动车。

 案例二:4月8日20时59分,潘某某驾驶牌号为桂FZ***2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国道322线2164公里500米,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扶绥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免费精品一区对驾驶人潘某某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因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驾驶人潘某某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无证驾驶危害

1.驾驶技能不过关:未经过正规培训和考试,缺乏基本驾驶技巧和应急处置能力,遇到突发情况极易引发事故。

2.安全意识薄弱:无证驾驶常伴随超速、逆行、闯红灯、不戴头盔等多项违法,大幅提升事故概率。

3.事故后果难承担: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通常不予理赔,所有医疗、财产损失均由个人承担,情节严重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4.扰乱正常交通秩序:无证车辆多存在无牌、无保险、未年检等问题,成为道路上的“流动隐患”。

佩戴安全头盔必要性

安全头盔对于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骑乘人员具有很强的防护作用,在发生交通事故,摔倒或撞击,安全头盔能够吸收大部分的冲击力,有效避免或减轻头部受到的损伤。